在加拿大竞争激烈的食品和消费品市场中,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是品牌所有者面临的最重要法律挑战。加拿大联邦法院近期对 YAT SUN FOOD PRODUCTS LTD. 诉 GRIFFITH FOODS INTERNATIONAL INC. 一案作出的裁决(2025 FC 1688),为所有在加拿大运营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仅仅依靠商品类别的不同,不足以保证您的商标安全!
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颠覆了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的初始裁定,并强调了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贸易渠道”(Channels of Trade)这一因素的极端重要性。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标:
在先注册商标 (YAT SUN FOOD PRODUCTS LTD.): CHEFS-OWN,用于新鲜豆芽(Fresh Bean Sprouts)。
在后申请商标 (GRIFFITH FOODS INTERNATIONAL INC.): CHEF'S OWN,用于酱料、调味料和汤底(Sauces and Seasonings)。
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最初裁定这两个商标可以共存,因为它认为新鲜豆芽和酱料/调味料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商品,因此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YAT SUN FOOD PRODUCTS LTD. 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并成功提交了新的实质性证据。
根据加拿大商标法,如果在上诉中提交了新的实质性证据,法院将对受影响的混淆因素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而不是仅仅审核TMOB是否存在“明显且压倒性的错误”。
法院的关键发现集中在《商标法》第6(5)(c)款和(d)款因素:商品的性质和贸易渠道的性质。
商品的性质(Wares): 尽管豆芽和酱料在物理形态上不同,但它们都属于食品这一更广泛的类别,并且是为满足相同的烹饪需求而购买的。
贸易渠道(Channels of Trade): 新证据明确证明,YAT SUN FOOD PRODUCTS LTD. 将豆芽销售给与 GRIFFITH FOODS INTERNATIONAL INC. 酱料产品相同贸易渠道的批发商和商业客户,特别是餐饮、食品服务和食品加工行业。
联邦法院认为,这种显著的贸易渠道重叠,加上商标在外观、声音和概念上的几乎一致,足以使“普通、匆忙的消费者”推断出这些商品来自同一来源或有关联的来源。
法官总结: 双方的业务和贸易渠道在一个重要方面存在重叠,这**“使得概率平衡倾向于异议人”。最终,法院撤销了TMOB的裁决,驳回了 GRIFFITH FOODS INTERNATIONAL INC. 的商标申请。
这个判例对所有希望在加拿大注册或保护商标的企业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1. 贸易渠道是商标安全的核心
不要只看商品分类: 商标注册的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只是起点。本案证明,即使您的商品在类别上不同(如新鲜蔬菜 vs. 调味品),但如果它们通过相同的零售商、批发商或餐饮分销网络销售给相同的终端客户,法院和TMOB就会认定贸易渠道存在混叠,极易造成混淆。
2. 优先考虑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的证据准备
新证据不再是“自动权利”: 虽然 YAT SUN FOOD PRODUCTS LTD. 在此案中通过新证据获胜,但请注意,根据**《商标法》的新修正案(2025年4月1日生效),当事人向上诉法院提交新证据不再是自动权利**,而是需要获得法院许可(Leave is required)。
最佳策略: 这意味着您必须在TMOB的最初程序中就**“全力以赴”**,提交所有高质量、全面的证据。如果您现在疏忽,未来在联邦法院阶段提交新证据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3. 相似商标的风险极高
当两个商标在外观、声音或概念上极度相似时(如本案中的 CHEFS-OWN 和 CHEF'S OWN),法院对混淆的容忍度会降至最低。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重叠的贸易渠道或商品性质都会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商标异议和联邦法院上诉是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程序。本案强调了对市场和分销渠道进行深入分析的必要性,以及在新法背景下,在异议程序早期阶段建立完美证据记录的重要性。
我们的加拿大商标律师可以处理加拿大商标异议和联邦法院诉讼。我们能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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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申请阶段,提供强有力的品牌命名和注册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被异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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